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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9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自民國玖拾伍年柒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被告乙○○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四項、第一項之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而於九十五年四月十四日執行羈押在案。
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七月十四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 益 茂
法 官 洪 挺 梧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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