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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317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2203號、95年度偵字第17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於民國95年3月30日死亡,於同年月31日向戶政機關辦理除戶登記,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各一份在卷可稽。
而本件公訴人係於被告死亡後之95年4月13日始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並於同年月27日繫屬本院,有起訴書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4月27日乙○良淑94偵2203字第6778號函上本院收文章可證。
從而,本件起訴違背程式,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自應為不受理之諭知,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劉邦遠
法 官 廖慧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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