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96,易,709,2009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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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709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42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均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又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規定參照。

本件被告乙○○、甲○○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本件告訴人丙○○已與被告等成立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卷附之調解成立筆錄及98年3月30日刑事撤回告訴狀可參,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被告等被訴傷害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 美 玲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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