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96,訴更,1,201305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永龍
何麗秋
歐愛玲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詹漢山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2 年6 月1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慧 娟
法 官 李 昇 蓉
法 官 吳 金 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淑 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