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交易字第23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榮昌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4月8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五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交通法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高 思 大
法 官 李 宜 娟
法 官 古 瑞 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