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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交訴字第32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告訴人遲到,本院認就告訴乃論部分尚有應行調查、處理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 健 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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