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7年度審交聲字第260號
97年度審交聲字第261號
97年度審交聲字第262號
97年度審交聲字第263號
97年度審交聲字第264號
97年度審交聲字第265號
97年度審交聲字第266號
97年度審交聲字第267號
97年度審交聲字第268號
97年度審交聲字第269號
97年度審交聲字第270號
97年度審交聲字第271號
97年度審交聲字第272號
97年度審交聲字第273號
97年度審交聲字第274號
97年度審交聲字第275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
異 議 人 甲○○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所為如附表編號1至16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均撤銷。
甲○○不罰。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車牌號碼M9─5161號之自用小客車 (下稱系爭自小客車),先後於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時、地,因分別有如附表1至16所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違規行為,經各該主管警察機關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逕行舉發,因異議人均未依規定自動繳納罰鍰,亦未依規定到案聽候裁決,原處分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即依法逕予裁決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等語。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因將系爭自小客車質押南亞汽車當舖,該當舖將車子轉賣第三人張清森,而因系爭自小客車無法過戶,轉手多人,然本件均係第3人所為,並非異議人違規,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三個月不得舉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本文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旨在避免法律關係遲不確定致生法秩序不安定之結果,並同時保障人民權益。
且法律之解釋,以可能之文義為其最大範圍,上開條文,既明文規定主管機關必須「自行為成立之日起;
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3個月內舉發,則所謂之「行為」係指違規行為日而言。
四、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行為人有本條例之情形者,應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並於被通知人欄予以勾記,其通知聯依下列規定辦理……三、逕行舉發者,應按已查明之資料填註車牌號碼、車輛種類、車主姓名或地址,並於通知單上方空白處加註逕行舉發之文字後,由舉發機關送達被通知人。」
,明文規定逕行舉發之舉發通知單應送達於被通知人。
再者,公法上有特定相對人之意思表示或意思通知,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在非對話為之者,應以達到相對人時生效,所謂達到,則使相對人居於可得瞭解之狀態為已足(最高行政法院68年度判字第838號判決意旨參照)。
另行政程序法就行政機關所為有特定相對人之書面行政處分或行政行為之送達,於第67條至第91條定有明文規定,同法第110條第1項復明定:「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
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查舉發交通違規行為之性質,不論屬公法上有相對人之書面意思通知或行政處分,自應將書面意思通知即舉發通知單送達於受通知人,或使其達於可得瞭解舉發通知單之內容之狀態,始完成舉發程序而生效力(臺灣高等法院95年交抗字第136號、96年度交抗字第37號、96年度交抗字第42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五、經查:㈠本件異議人所有車牌號碼M9─5161號自用小客車,先後於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時、地,因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事實,經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交通部臺灣區○道○○○路局各收費站通知補繳,繳費期限均至96年11月25日未補繳,嗣遭原處分機關於97年12月9日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各裁罰6,000元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原處分機關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裁決書各16紙在卷可憑,上開事實應堪認定。
㈡然依上開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所載,本件如附表1-16所示之交通違規案件,分別係於96年10月23日、96年10月25日,通過各該違規地點不依規定繳費,則上開違規案件之行為成立時點應為上開違規時點,而如附表1-16所示之交通違規案件,均係於97年2月20日始填單掣開舉發通知單,此距上開違規行為成立之日即違規時間96年10月23日、96年10月25日,顯已逾3個月之舉發期限,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再舉發。
原處分機關就不得舉發之行為裁處罰鍰,容有未洽。
至卷附舉發通知單雖均載有:「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96年11月25日止未補繳」等語,並以96年11月26日為違規時間,然原舉發機關以口頭或書函催促車主補繳費用,並不能因之延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定之法定舉發時效限制,亦非可據以變更系爭車輛違反作為義務漏未繳費之交通違規行為成立時點之認定,否則將使舉發期限不斷延後,並造成違規事實處於長期不確定之狀態,有違立法本意,是本件原舉發機關均以繳費期限翌日作為違規行為成立之時點,顯與法律之明文相悖,應有誤會。
六、綜上所述,本件原舉發機關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所為之舉發均已逾越法定期限,依法不得舉發,原處分機關疏未究明而仍於97年12月9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之規定,各裁處受處分人罰鍰6,000元,自屬違誤,本件聲明異議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處分均撤銷,另為異議人均不罰之諭知,以資適法。
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林 美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附表:
1.原處分案號:投監四字第裁65─ZCQ011451號違規時間:96年10月25日
違規地點:后里收費站北向第7車道
違規事實: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
舉發違反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
處罰主文:罰鍰新臺幣6000元
2.原處分案號:投監四字第裁65─ZER003226號違規時間:96年10月23日
違規地點:竹田收費站北向第5車道
違規事實: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
舉發違反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
處罰主文:罰鍰新臺幣6000元
3.原處分案號:投監四字第裁65─ZHQ005552號違規時間:96年10月23日
違規地點:白河收費站南向第10車道
違規事實: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
舉發違反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
處罰主文:罰鍰新臺幣6000元
4.原處分案號:投監四字第裁65─ZHR005542號違規時間:96年10月23日
違規地點:善化收費站北向第9車道
違規事實: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
舉發違反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
處罰主文:罰鍰新臺幣6000元
5.原處分案號:投監四字第裁65─ZHR005537號違規時間:96年10月23日
違規地點:善化收費站南向第10車道
違規事實: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
舉發違反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
處罰主文:罰鍰新臺幣6000元
6.原處分案號:投監四字第裁65─ZGQ007858號違規時間:96年10月23日
違規地點:名間收費站北向第9車道
違規事實: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
舉發違反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
處罰主文:罰鍰新臺幣6000元
7.原處分案號:投監四字第裁65─ZGQ007852號違規時間:96年10月23日
違規地點:名間收費站南向第10車道
違規事實: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
舉發違反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
處罰主文:罰鍰新臺幣6000元
8.原處分案號:投監四字第裁65─ZCQ011453號違規時間:96年10月25日
違規地點:后里收費站南向第8車道
違規事實: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
舉發違反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
處罰主文:罰鍰新臺幣6000元
9.原處分案號:投監四字第裁65─ZCQ011452號違規時間:96年10月25日
違規地點:后里收費站北向第7車道
違規事實: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
舉發違反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
處罰主文:罰鍰新臺幣6000元
10.原處分案號:投監四字第裁65─ZHQ005558號違規時間:96年10月23日
違規地點:白河收費站北向第9車道
違規事實: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
舉發違反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
處罰主文:罰鍰新臺幣6000元
11.原處分案號:投監四字第裁65─ZGP007882號違規時間:96年10月25日
違規地點:大甲收費站南向第10車道
違規事實: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
舉發違反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
處罰主文:罰鍰新臺幣6000元
12.原處分案號:投監四字第裁65─ZGP007881號違規時間:96年10月25日
違規地點:大甲收費站北向第9車道
違規事實: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
舉發違反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
處罰主文:罰鍰新臺幣6000元
13.原處分案號:投監四字第裁65─ZEQ005903號違規時間:96年10月23日
違規地點:田寮收費站南向第10車道
違規事實: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
舉發違反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
處罰主文:罰鍰新臺幣6000元
14.原處分案號:投監四字第裁65─ZHP005994號違規時間:96年10月23日
違規地點:古坑收費站南向第10車道
違規事實: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
舉發違反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
處罰主文:罰鍰新臺幣6000元
15.原處分案號:投監四字第裁65─ZEQ005907號違規時間:96年10月23日
違規地點:田寮收費站北向第9車道
違規事實: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
舉發違反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
處罰主文:罰鍰新臺幣6000元
16.原處分案號:投監四字第裁65─ZHP005999號違規時間:96年10月23日
違規地點:古坑收費站北向第9車道
違規事實: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
舉發違反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
處罰主文:罰鍰新臺幣6000元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