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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庚○○
甲○○
丙○○
號
戊○○
6號
乙○○
號
丁○○
被 告 己○○
上列被告因九十七年度審交易字第二八號過失致死案,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 法 官 胡 文 傑
法 官 陳 諾 樺
法 官 吳 昀 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 家 豪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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