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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審投刑簡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38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明知為偽農藥,意圖販賣而儲藏,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偽農藥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係址設南投縣草屯鎮○○里○○路65-9號「雙冬農藥資材行」之負責人,為對農藥有專業知識之人,明知如附表所示之農藥係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之偽農藥,竟意圖販賣,自民國(下同)96年3月間起,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立暉」商行業務員劉玉琪購買如附表所示之偽農藥後,儲藏如附表所示之偽農藥於「雙冬農藥資材行」及向相鄰屋主所借用同路65-8號早餐店內,意圖販售予不特定之顧客。
嗣於97年9月2日11時40分許,經警於上址及相鄰之同路65-8號所借用早餐店內搜索查獲,並扣得其所儲藏如附表所示之偽農藥。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孔瑞琪於警詢之證述。
㈢「雙冬農藥資材行」營利事業登記公示資料。
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97年10月16日藥試化字第0972509178號函檢附之檢驗結果報告1份。
㈤帳冊影本5張及支票存根影本3張。
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偽農藥。
㈦現場照片12張。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按所謂之「偽農藥」,係指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農藥管理法第7條第5款定有明文。
又「儲藏」本質上係屬集合犯,被告以單一犯意為多次買進後之儲藏行為,應論以集合犯之單純一罪。
核被告所為,係犯農藥管理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之明知為偽農藥,意圖販賣而儲藏罪。
㈡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查獲偽農藥數量,妨害農藥管理及農業生產之影響,對生態環境及農產品安全所生之危害,暨犯罪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於沒收部分: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農藥管理法第7條第5款規定之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之偽農藥,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97年10月16日藥試化字第0972509178號函檢附之檢驗結果報告1份附卷可按,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
五、應適用之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
㈡農藥管理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第55條第1項第1款。
㈢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李 立 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附表:
┌──┬────────────┬───────────┐
│編號│品名 │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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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尚讚 │ 120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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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粉神 │ 18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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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LTPASS │ 37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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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強增效999 │ 20瓶 │
├──┼────────────┼───────────┤
│5 │蜘蛛王 │ 29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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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青發 │ 53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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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真勇 │ 5罐 │
├──┼────────────┼───────────┤
│8 │樂無蟲 │ 3罐 │
├──┼────────────┼───────────┤
│9 │植保滿能 │ 1罐 │
├──┼────────────┼───────────┤
│10 │強效999 │ 1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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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剋白粉 │ 1罐 │
├──┼────────────┼───────────┤
│12 │殺蟲靈 │ 5罐 │
├──┼────────────┼───────────┤
│13 │穩萊 │ 1罐 │
├──┼────────────┼───────────┤
│14 │汰蟲 │ 1罐 │
├──┼────────────┼───────────┤
│15 │DECANETRIN │ 1罐 │
├──┼────────────┼───────────┤
│16 │滅蟲寶 │ 1罐 │
├──┼────────────┼───────────┤
│17 │編號1 │ 1罐 │
├──┼────────────┼───────────┤
│18 │炭清 │ 9罐 │
├──┼────────────┼───────────┤
│19 │青蟲寶 │ 12罐 │
├──┼────────────┼───────────┤
│20 │大異友 │ 13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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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撲克拉錳 │ 15包 │
├──┼────────────┼───────────┤
│22 │龍捲風 │ 11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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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農藥管理法:第4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為偽農藥,以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
二、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專供加工輸出用之農藥或第三款所定專供輸出用之農藥於國內販賣或移作他用。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或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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