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97,審易,15,2008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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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審易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現在臺灣南投看守所羈押中)
甲○○
(現在臺灣南投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3071、3560號),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如附表編號2之竊盜罪,累犯,處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刑。

又共同犯附表編號3之竊盜罪,累犯,處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甲○○共同犯如附表編號1之竊盜罪,累犯,處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

又共同犯附表編號3之竊盜罪,累犯,處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洪正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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