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97,易,719,20090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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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719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而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規定參照。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以下簡稱為「被告」)係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此有送達証書二份附卷可稽,又被告之住所位於南投縣鹿谷鄉,與本院非在同一鄉鎮市內,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二條規定,其在途期間為三日,上訴期間本應於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屆滿,而被告固已於九十八年一月十六日具狀提起上訴,然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即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依上揭所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怡 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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