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97,易,767,2009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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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767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宋永祥律師
選任辯護人 張庭禎律師
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參月貳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甲○○因贓物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7年12月29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高 思 大
法 官 李 宜 娟
法 官 古 瑞 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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