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97,訴,1039,2009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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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039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現羈押在臺灣南投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丁○○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依證人即施用毒品者丙○○之指證,與受轉讓毒品者乙○○之指證,暨通訊監察譯文與扣案行動電話之佐證,認其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就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部分並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原以新臺幣五萬元令其具保以確保審判之進行,然被告覓保無著,本院為確保審判之進行,認被告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將其收押。

茲羈押期限即將屆至,惟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因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立頓
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廖健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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