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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928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判決(97年度訴字第92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及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係於民國(下同)97年11月18日收受本院刑事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被告雖於法定期間內97年11月27日提出上訴,惟未附具上訴理由,已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本院乃於98年1月6日命被告於收受補正裁定後7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業據被告於98年1月9日收受上開裁定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被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 立 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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