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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綉鈴律師
被 告 丁○○
被 告 信昌電梯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甲○○
被 告 鴻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一一號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廖慧娟
法 官 賴秀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緗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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