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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丙○○
乙○○
甲○○
被 告 丁○○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98年度交訴字第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李宜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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