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98,交附民,13,200912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進育汽車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乙○○因本院98年度審交易字第71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又原告巨邦交通有限公司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另由本院判決駁回,該部分不在移送民事庭審判之範圍,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文 傑
法 官 吳 昀 儒
法 官 陳 諾 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 瑞 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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