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98,交附民,21,2009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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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二二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立 頓
法 官 李 宜 娟
法 官 黃 怡 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儀 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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