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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附民字第1、2、3、4號
原 告 楊進貴
1號
葉瑞玉
楊哲盛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97年度交易字第3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高 思 大
法 官 古 瑞 君
法 官 李 宜 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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