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98,審交聲,48,2009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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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8年度審交聲字第48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甲○○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中華民國98年1月22 日
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投監四字第裁65-JC0000000號裁決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九十八年度交訴字第十九號公共危險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其程序。

理 由
一、按交通法庭對於聲明異議案件,涉及犯罪嫌疑者,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其程序,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7條第2項定參照。
二、經查:原處分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97年12月5日16許,駕駛車牌號碼908-HZ號營業一般大貨車,行經南投縣草屯鎮○○路與虎山路口處,與案外人張日謀所騎駛附載陳大川之車牌號碼LJD-251號重型機車發生碰撞而肇事,致張日謀受有左膝、左踝挫傷及陳大川受有左脛腓骨開放性骨折、左足嚴重壓砸傷合併開放性骨折等傷害,異議人竟仍駕車逃逸,原處分機關乃於98年1月22日以投監四字第裁65-JC0000000號裁決書以異議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4項前段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6000元,且吊銷其駕駛執照,1年內禁考。
異議人則以不知悉有發生事故、因而如常往前行駛,自難認有何為規避責任而離去事故現場之逃逸意圖等語。
然查異議人所涉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528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以98年度交訴字第19號受理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本院電話紀錄表1紙無訛。
從而,本件異議人是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4項規定,因其同時涉及公共危險犯罪嫌疑已由本院簡易庭審理中,本院爰依前揭規定,本院爰依前揭規定,諭知在該公共危險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程序。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交通法庭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懿慧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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