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98,審易,10,2009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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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審易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甲○○
上列被告等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37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丙○○向乙○○承包位於南投縣埔里鎮蜈蚣里鯉魚一巷27號「歐莉葉荷城堡」之油漆工程,因請款問題,而與乙○○發生爭執,丙○○夥同甲○○基於毀損故意之犯意聯絡,於民國97年5月27日18 時許,至上開「歐莉葉荷城堡」,以丙○○自備之油漆在內任意塗鴉,使歐莉葉荷之內部喪失美觀之效用,足以生損害於乙○○。

因認被告等所為均係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丙○○、甲○○毀損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乙○○與被告等達成和解,而具狀撤回告訴,有和解書、撤回告訴狀各1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鍾 淑 慧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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