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98,審易,18,2009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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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易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淑股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鍾 淑 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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