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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易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4月13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鍾 淑 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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