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98,審聲,152,2009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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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30日、同年10月25日及12月31 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11月及8月,在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於98年2月1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856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下稱第1 案);

復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49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 月確定(下稱第2案);

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 年度訴字第494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下稱第3案);

上開第1、2案,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884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4月、5月、2月又15日,第2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

第2、3案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57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

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074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

其於96年8月27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8年2月19 日以法矯字第0980005218號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8年6月28 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揭判決及裁定網路列印本、法務部矯正司98年2月19 日法矯司字第0980905261號函所附之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鍾 淑 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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