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98,審聲,157,200903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6月確定,在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於民國98年2月1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331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631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3 月又15日確定;

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4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 月確定;

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54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上開3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301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

嗣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4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其於96年12月24日入監接續服刑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8年2 月19日以法矯字第0980005218號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8年4 月18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揭判決及裁定網路列印本各1份、法務部矯正司98年2月19日法矯司字第0980905261號函所附之臺灣臺中女子監獄臺中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 立 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