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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壹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 立 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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