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98,審聲,160,2009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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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單獨沒收案件(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沒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一0三九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淨重合計拾參點捌貳公克及內含海洛因之包裝袋參個),應予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1039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淨重13.82公克,空包裝重1.52公克),屬違禁物,請依法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1039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疑似海洛因3 包(97年度毒保管字第970003693號),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共計13.82公克、空包裝重1.52公克),此有該局97年8月29日調科壹字第09723035260號鑑定通知書1份附卷可稽,又上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嗣因被告死亡,乃經本院於97年9月30日以97 年度訴字第846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在案,有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核;

而上開扣案之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依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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