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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單獨沒收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13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一四一一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陸點柒玖貳貳公克),應予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
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員警於民國97年8月13日上午8時30分許,在南投縣埔里鎮牛眠里守城1巷9之1號,查獲被告甲○○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6.7922公克)。
而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經依本院97年度審毒聲字第19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迄同年11月24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14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被告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業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1411號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業據本院調上開偵查卷查閱屬實;
而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經送驗結果確為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6.9722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970007669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確屬違禁物。
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淑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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