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98,審聲,185,2009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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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15日確定,經入監執行,現在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並於民國98年3月4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72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4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復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1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經上訴後嗣因撤回上訴而確定;

嗣經減刑條例施行,上揭3罪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908號裁定就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部分予以減刑,並與強盜犯行部分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8月又15日確定。

經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8年3月4日以法矯字第0980006301號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司函及所附臺灣彰化監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 美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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