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98,審聲,198,2009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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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一三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刑(詳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 昀 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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