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98,自,2,2009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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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自字第2號
自 訴 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及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自訴人甲○○提起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此有卷附刑事自訴狀乙份可稽,揆諸前開說明,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賴秀雯
法 官 廖慧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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