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98,訴,125,200912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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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5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宋永祥律師
蔡其龍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拾貳月貳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之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經於民國(下同)98年5月27日裁定將其收押,並於98年8月21日裁定自98年8月27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2月,復於98年10月21日裁定自98年10月27日起再延長其羈押期間2月。

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正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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