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98,訴,154,20091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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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54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九四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十行「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應更正為「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被告被查獲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土造長槍一枝,經送鑑定後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編列槍枝管制編號為0000000000號,此亦為起訴書及原判決書上關於上開槍枝之編號,惟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十行將上開槍枝管制編號誤載為0000000000號,而該誤載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揭所述,上開誤載部分應更正為「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賴秀雯
法 官 廖慧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心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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