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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6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拾貳月貳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經於民國98年7月29日將其收押,且於981021裁定自98年10月29日裁定延長羈押期間2月。
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正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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