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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0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認罪協商,並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宣示判決,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 瑞 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 育 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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