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98,訴,313,200910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9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 思 大
法 官 黃 怡 瑜
法 官 李 宜 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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