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98,訴,395,2009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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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95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法律適用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 健 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 庠 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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