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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許家瑜律師
被 告 丙○○
(現羈押在臺灣南投看守所)
甲○○
(現羈押在臺灣南投看守所)
上列被告丙○○、甲○○因殺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黃怡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981 年 2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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