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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43號
附民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許駿文
附民被告 甲○○
另案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丙○○
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二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98年度訴字第17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簡易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 光 進
法 官 廖 慧 娟
法 官 賴 秀 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心 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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