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98,附民,63,2009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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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63號
原 告 丁○○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修仁律師
被 告 丙○○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203號傷害致死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文 傑
法 官 吳 昀 儒
法 官 陳 諾 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 瑞 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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