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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埔刑簡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99年度審埔刑簡字第103 號竊盜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被告現住、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前述訴訟文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埔里簡易庭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懿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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