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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埔刑簡字第123號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99年度審埔刑簡字第123 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被告甲○○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從送達前述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陳 鈴 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鄭智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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