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投交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審投交簡字第123 號過失傷害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南投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立頓
法 官 李立傑
法 官 陳鈴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智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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