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99,審撤緩,19,201007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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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撤緩字第19號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99年度審撤緩字第19號撤銷緩刑案件,業經本院裁
定在案,惟查被告甲○○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從送達前述裁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 鈴 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鄭智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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