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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易字第26號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99年度審易字第26號侵占遺失物案件,業經本院於99
年5 月31日判決,嗣因該判決之原本、正本案由欄內關於案由誤載為「公共危險」案件,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於99年6 月17日裁定更正案由在案,茲查被告甲○○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從送達前述裁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 鈴 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鄭智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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