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99,審聲,279,201007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279號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99年度審聲字第279 號單獨宣告沒收案件,業經本院
裁定在案,惟查被告林靖芳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從送達前述裁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 鈴 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鄭智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