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99,審聲,446,2010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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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4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28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6 月確定,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業於民國99年6 月9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26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0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

其於98年8 月26日入監接續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6 月9 日以法矯字第0999021347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99年6 月9 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191號函所附之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懿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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