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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4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丙○○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
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2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而該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98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9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經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經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亦無法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亦拘提未獲,被告更未在監執行或羈押中,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該署甲○刑保收字第98000667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前揭判決網路列印本、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共4 紙、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1 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4 紙、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4 份在卷可按,足認被告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鈴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懿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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