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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4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1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2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
附表編號1、2之犯罪之減刑後之刑與附表編號3所列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詐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2 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 、2 之罪之減刑後之刑,與附表編號3 所列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附表編號1 、2 之罪業於96年3 月1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依前開規定,「執行完畢」原不在減刑之列。
惟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故數罪併罰案件之執行完畢,係指數罪定應執行之刑後,已將該應執行之刑執行完畢而言,若僅數罪中之一罪或其中數罪執行完畢,而數罪合併所定應執行之刑尚未執行完畢,應認為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 所規定之「執行未完畢」之要件,就已執行完畢部分之罪亦應予以減刑,並依同條例第10條之規定與其餘未執行完畢部分之罪所減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參照最高法院78年2 月28 日87 年度第2 次刑庭會議決議意旨、臺灣高等法院96年第3 次刑事庭庭長會議討論中國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法律問題㈢決議意旨參照)。
復查,附表編號2 、3之罪係在附表編號1 判決確定之95年3 月20日前所犯,且有二以上之裁判,合於前揭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定其應執行之刑之規定,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 之罪係在99年4 月17日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則受刑人前揭之所犯附表編號1 、2 、3 所宣告之刑,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尚難認已執行完畢,是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關於易科罰金與否及其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刑,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之法律規定,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併此敘明)。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第2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懿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附表: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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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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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竊盜 │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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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保安處分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徒│
│、褫奪公權) │ │ │ 刑2月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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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94年8月間某日起 │ 94年12月15日 │ 94年9月27日 │
│ 年 月 日 │ 至94年11月15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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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 南投地檢94年度毒偵字第│ 南投地檢95年度 │ 南投地檢99年度 │
│年 度 及 案 號 │ 1649號、95年度毒偵字第│ 偵字第112號 │ 偵字第240號 │
│ │ 190號、第202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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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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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 95年度訴字第38號 │ 95年度易字第73號 │99年度審投刑簡字第116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 95.02.23 │ 95.03.28 │ 99.0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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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確定 ├─────┼────────────┼──────────┼────────────┤
│判決 │案 號│ 95年度訴字第38號 │ 95年度易字第73號│99年度審投刑簡字第11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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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確 │ 95.03.20 │ 95.04.20 │ 99.04.17 │
│ │定 日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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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犯 法 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 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 │
│ │ 第10條第1項 │320條第1項 │ 條第1項前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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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於 96 年罪犯 │ │ │ │
│ 減 刑 條 例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已減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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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減刑後徒刑、拘役 │ │ │ │
│ 或罰金金額或褫奪 │ 有期徒刑3月又15日 │有期徒刑2月又15日 │ 有期徒刑2月又15日 │
│ 公權期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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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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