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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45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3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 鈴 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鄭智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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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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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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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拘役55日(已執畢)│拘役35日(已執畢)│拘役50日(已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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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 98年10月24日 │ 98年10月19日 │ 98年10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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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98年度速│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
│關年度及案號│偵字第3802號 │字第26020號 │字第2602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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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最 後│案號│98年度中簡字第 │98年度中簡字第 │98年度中簡字第 │
│ │ │3535 號 │3792號 │3792號 │
│ ├──┼────────┼────────┼────────┤
│事實審│判決│ 98年11月4日 │ 98年12月16日 │ 98年12月16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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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確 定│案號│98年度中簡字第 │98年度中簡字第 │98年度中簡字第 │
│ │ │3535 號 │3792號 │3792號 │
│ ├──┼────────┼────────┼────────┤
│判 決│判決│ │ │ │
│ │確定│ 98年12月2日 │ 99年1月12日 │ 99年1月12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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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99年度執│
│ │更字第1531號 │更字第1531號 │更字第153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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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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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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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拘役50日(已執畢)│拘役50日(已執畢)│拘役40日(已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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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 98年10月23日 │ 98年10月22日 │98年10月21日22時│
│ │ │ │許至22日6時許間 │
│ │ │ │某時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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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
│關年度及案號│字第26722號 │字第28894、29202│字第28894、29202│
│ │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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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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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號│98年度中簡字第 │99年度簡字第130 │99年度簡字第130 │
│ │ │3879號 │號 │號 │
│ ├──┼────────┼────────┼────────┤
│事實審│判決│ 98年12月25日 │ 99年3月12日 │ 99年3月12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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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確 定│案號│98年度中簡字第 │99年度簡字第130 │99年度簡字第130 │
│ │ │3879號 │號 │號 │
│ ├──┼────────┼────────┼────────┤
│判 決│判決│ │ │ │
│ │確定│ 99年1月25日 │ 99年4月12日 │ 99年4月12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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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99年度執│
│ │更字第1531號 │更字第1531號 │更字第153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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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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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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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拘役50日(已執畢)│ 拘役40日 │ 拘役4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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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98年10月24日22時│ 98年10月20日 │ 98年10月25日 │
│ │許至25日5時30分 │ │ │
│ │許間某時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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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98年度偵│南投地檢98年度偵│南投地檢98年度偵│
│關年度及案號│字第28894、29202│字第4516、4544號│字第4516、4544號│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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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臺中地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 ├──┼────────┼────────┼────────┤
│最 後│案號│99年度簡字第130 │98年度易字第353 │98年度易字第353 │
│ │ │號 │號 │號 │
│ ├──┼────────┼────────┼────────┤
│事實審│判決│ 99年3月12日 │ 99年4月6日 │ 99年4月6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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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臺中地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 ├──┼────────┼────────┼────────┤
│確 定│案號│99年度簡字第130 │98年度易字第353 │98年度易字第353 │
│ │ │號 │號 │號 │
│ ├──┼────────┼────────┼────────┤
│判 決│判決│ │ │ │
│ │確定│ 99年4月12日 │ 99年4月29日 │ 99年4月29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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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南投地檢99年度執│南投地檢99年度執│
│ │更字第1531號 │字第1164號 │字第116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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